228.宣判(2/2)
30分钟后,合议庭成员进入审判庭,对本案进行当庭宣判。
师雩,男,1982年4月17日出生,汉族,研究生文化,医生,因涉嫌冒用他人身份进行诈骗非法行医故意杀人,2017年5月被s市公安局刑事拘留,后经查明,故意杀人罪不成立,该案已由a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8年9月21日宣判,本庭针对师雩仅冒用他人身份的犯罪事实进行审判。
自2005年开始,师雩冒充堂兄师霁,进行工作学习,并考取行医执照,进入s市第十六医院工作长达十二年,期间多次进行整容手术,混淆自身形象与师霁的区别。并以师霁的名义开设公司
犯罪嫌疑人对以上事实无异议。
犯罪嫌疑人已严重触犯我国《刑法》第280条第336条的有关规定
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较好,社会危害小,并且的确接受过医学专业教育,行医执照由本人冒用他人身份考取,根据一罪不二罚原则,本庭宣判如下——
犯罪嫌疑人师雩,诈骗罪非法行医罪不成立,伪造变造买卖他人身份证罪成立。根据刑法第九修正案中对刑法第280条的新增司法解释,本庭宣判,嫌疑人师雩